(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水及设备的管理,确保消防水及设备正常使用和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泵房消防水及设备是重要的消防设施,应设有工艺操作流程图和操作程序说明,机泵、备用泵、仪表、电器、储水罐等应保持完好,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振动符合规定,压力、流量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条建立24小时值班制,设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出现故障应立即处理并排除,保持正常运转状态。
第四条 正确操控电控柜,加强消防水设备的保养。消防水泵每周至少轮换使用一次,接触器主开关每月检查一次。
第五条建立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档案。
(一)电控自动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逐级报告学校相关部门维修,同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改为人工启泵供应消防水时要按要求定时起泵并做好记录。
(二)消防水供给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学校相关部门检修、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三)由于维修等情况需暂时停供消防水,须报总公司和安全保卫处审批同意后严格按审批时限停供消防水。
(四)消防水供给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安全保卫处批准的同时,应当由安全保卫处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六条 火灾发生时,应全力配合灭火。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