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电焊、气焊、气割(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触电事故,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更好的为师生员工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气焊作业前须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并有安全员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电气焊作业前,安全员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履行安全防范签字手续。
第四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五条 电气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到作业地点所属单位或部门进行报告,安全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需要围挡的必须设置围挡,以保证作业安全。
第六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至少两具8kg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七条 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八条 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
第九条 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第十条 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工完料净现场清,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一条 四级风以上天气室外严禁使用焊接设备。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