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包括天然气和液化气)使用和燃气设备的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燃气设施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的管理,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条燃气设施及附属用品必须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使用,严禁私自拆、装、移、改燃气管道设备,禁止搬弄气表,禁止自购和乱拉乱接软管。
第四条液化气钢瓶和液化气须到指定地点购买,并检查钢瓶是否年检合格。
第五条使用燃气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懂得燃气易燃的危险性、防火措施和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
(一)连接灶具的软管,应在灶面下自然下垂,且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以免被火烤焦、酿成事故。经常检查软管有无松动、脱落、龟裂变质。软管必须按使用期限及时更换。
(二)定期用肥皂水检查室内燃气设备接头、开关、软管等部位,看有无漏气,切忌用火柴检漏。
(三)严禁将天然气管道作为电线接地线。
(四)严禁将室内燃气管道、气表切封在室内装饰材料内,避免管道腐蚀、破损泄漏。
(五)如遇假期,较长时间不使用,切记关闭气表前阀门。
第六条按要求定期报相关部门对燃气设备及配件进行检测、检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