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包括汽车起重机、抓斗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为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更好的为师生员工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批程序
(一)使用单位外雇起重机械需提前向总公司申请,并说明使用的具体工作内容。
(二)总公司签署意见后报安全保卫处签署意见(附与外雇方签订的安全协议)。
(三)按前述的意见,使用方组织在指定工作区域内作业。
第三条 使用方职责
(一)使用方外雇起重机械,必须委派本单位安全员指导工作。
(二)检查外雇特种设备是否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外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具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督促外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四)加强作业现场检查和监督,及时整治存在隐患,纠正违章行为。
(五)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和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和协助调查处理。
(六)严禁操作和作业人员酒后上岗
(七)参与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持有高空作业操作证。
第四条 受雇方职责
(一)起重机械吊装前应制订作业方案,明确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要点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掌握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程。
(三)吊装工作开始前,应对起重机械以及所有用具进行细致检查或试验,重要物件吊装前应进行试吊,经检查各部位正常后才可进行正式吊装。
(四)操作人员应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应佩安全带、穿防滑鞋和带工具袋等。
(五)吊装工作区应有明显标志和警戒带,并设专人警戒,与吊装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起重机械工作时,起重臂杆旋转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或通过。
(六)起重机械作业时,禁止从人头上越过,禁止在吊运的重物上站人,禁止吊挂着的重物加工,不许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时停留。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暂停留时,应禁止一切人员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过。起重机械吊着重物时,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七)高空往地面运输物件时,应用绳捆好吊下。吊装时,不得在物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保险绳捆扎牢固后才能吊运和传递,不得随意抛掷材料物体和工具,防止滑脱伤人或意外事故。
(八)物件必须绑扎牢固,起吊点应通过物件的重心位置,吊升时应平稳,避免振动或摆动。
(九)风雪天、霜雾天和雨天吊装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夜间作业应有充分照明。在风力大于五级时,禁止在露天进行吊装作业。
(九)起重机械停放地点必须平坦。
(十)起吊物件时,吊索要保持垂直,不得超出起重机回转半径斜向拖拉,起吊重型构件时应设牵拉绳。
(十一)起重机操作时,臂杆提升、下降、回转要平稳,不得在空中摇晃,同时要尽量避免紧急制动或冲击振动等现象发生。未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和未经有关技术部门批准,起重机严禁超负荷吊装,以避免加速机械零件的磨损和造成起重机倾翻。
(十二)当两台吊装机械同时作业时,两机吊钩所悬吊构件之间应保持5m以上的安全距离,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十三)吊装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位于操作人员视力能及的地点,并能清楚地看到吊装的全过程。
(十四)吊装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用电线路和设备。
(十五)起重机械在电线下进行作业或在电线旁行驶时,物件或吊杆最高点与电线之间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
(十六)起重机械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畅通的吊运通道,并且应当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其在运行时不致发生碰撞。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