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房屋、水电、管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维修工程质量,提高效率,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校园内维修、改造、装潢等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
(一)各部门、各单位室内外装修、改造工程。
(二)所有建筑物外立面、屋面防水的改造工程。
(三)室内外水电、管网、道路等维修改造工程。
(四)突发性抢修工程。
第三条 学校负责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后勤管理处。
第二章 项目申请、审核与立项
第四条 所有项目的管理都实行申请、审核与立项制度。
第五条 一般项目的申请、审核:
(一)维修改造项目由各部门、各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份,上报下一年度维修改造项目,突发性抢修工程除外。超过时间申报的不列入年度维修改造计划。
(二)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经实地勘查和论证,确定拟立项的项目,并组织学校国有资产处招标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机构对维修改造的内容、概算提出初步设计方案。
(三)由主管基建的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第六条 一般项目的批准、立项:
后勤管理处将拟立项维修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以及工程预算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将工程项目列入下年度计划。
第七条 特殊工程项目的申请、审核
(一)在年度计划外,特殊急需维修、改造的项目,由各部门、各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说明维修改造的事由、内容、施工要求等。
(二)后勤管理处根据申请,组织实地勘查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将该项目追加列入本年度计划或专项。
(三)规定限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应将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预算,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确定及施工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依据审计处组织第三方审计确认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国有资产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第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及主要材料的采购依法订立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造价、质量标准、开竣工日期、责任义务、处罚条例、工程保修期和付款方式等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实行合同会签制,由使用单位,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阅签订。
第四章 维修改造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进入学校进行维修改造的施工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书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单位须将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施工人员上岗证等原件及盖有公章的复印件交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整改办法,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对两次无整改能力的施工企业终止施工并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甲方对进施工现场的各种建筑材料、设备进行监控,禁止无“三证”产品,淘汰落后产品及未经二次检验的原材料在维修过程中使用,发现使用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原则上对工程项目设计、进度计划、施工条件不进行变更,如发生变更参照《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必须经现场监督人员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隐蔽,施工单位不得单方面决定隐蔽,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剥离检查,所增加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须文明施工,做到施工材料堆放整齐,严格控制施工噪音,保护施工现场周边花草树木、道路及电缆、管网等设施,工程垃圾规范堆放及时清运。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须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避免施工人员受伤,杜绝亡人事故。
第十九条 施工期间施工方应遵守甲方常态化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第五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资料一周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管理部门及时发放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须在一周内整改完毕。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竣工图、工程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单、工程有关材料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程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对施工企业竣工决算报告材料进行核实,报送审计处,审计处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核,施工企业依据审计报告结果到财务处结算工程款。
第七章 质量跟踪
第二十四条 为进一步做好后勤服务工作,后勤管理处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至一年内分阶段到使用单位进行质量回访,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