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工作,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学校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四条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五条学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前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书均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缺陷责任期。经学校与承包人协商一致,保修期限可高于本办法规定最低保修期限,但禁止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保修期限;缺陷责任期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期限。
第二章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第八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其他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道路为1年;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四)本办法未列出的建设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但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学校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多不得超过2年,具体规定为:房屋建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其他建设工程保修期等于或多于2年的,缺陷责任期为2年,保修期小于2年的,缺陷责任期为1年。
第三章 质量缺陷修复
第十一条在保修期内,学校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的,学校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
第十二条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因学校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由学校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学校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也可以先由学校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事后由造成工程缺陷、损坏的责任方承担修复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学校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学校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缺陷责任期内的,从保证金中扣除;过了缺陷责任期的,由学校先行垫付,然后向承包单位追要,追要未果的,按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章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四条学校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且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学校原则上不优先考虑银行保函等其它保证金留存方式。
第十五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学校申请返还保证金。学校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学校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