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学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二章 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学校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对招标单位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六)按照合同约定,由学校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学校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七)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八)根据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应按要求进行改正。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三)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四)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二)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五)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学校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学校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学校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三)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和合同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章 勘察设计和招标阶段工程质量控制
第十条后勤管理处负责控制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签发制度;组织图纸评审;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基建项目质量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按相关规定通过学校招标部门,招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大庆师范学院基建工程设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和专家评审。图纸审查要点主要有:
(1)尺寸、标高、位置、预留孔洞埋件是否正确;
(2)重要构造是否合理;
(3)图纸、文件是否互相矛盾;
(4)执行标准、规范是否明确;
(5)土建与安装的衔接有无问题;
(6)现在施工技术、装备、供应条件是否适应技术难点的特殊要求;
(7)有无危及安全的因素。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会审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合格后,才出正式施工图。
第十四条后勤管理处应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相关招标材料,配合招标部门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招标工作;并负责起草相关合同,合同中必须包含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审查,监督各相关单位在资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以下规定,则给予相应处罚: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报告,要求给予适当处罚;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并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报告,要求给予适当处罚。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应依法监督各承包单位合理分包。对于承包方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责令改正,并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报告,要求给予适当处罚。
第四章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一)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按要求责令其返工;
(三)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责令改正,并按《大庆师范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及监理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对工程总体质量以及重点、主要材料、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质量进行控制:
(一)检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三)组织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试块、试件的检查;监督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和建筑材料的定期检验和抽检。
(四)发现因监理工作的疏漏而未得到及时纠正的质量问题,应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并督促其整改;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是否与工程同步,并归档备查。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九条 监督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工序的质量控制:
(一)严格遵守工艺规程;
(二)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
(三)及时检验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
(四)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
第二十条 加强对工程项目质量通病的防控,尤其是:
(一)安全性质量问题通病;
(二)功能性质量问题通病:
(三)观感性质量问题通病要体现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一)督促检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试块、试件是否按规定进行送检、送检是否合格。不合格产品必须在监理的监督下运出工地。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材料品牌、型号的,不得随意变更;
(二)钢材、水泥必须使用大型正规厂家生产的知名品牌;
(三)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应要求施工单位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生产厂商;
(四)水电安装用的各种主材及用量大的辅材,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投标报价选择大型正规厂家生产的知名品牌,要对管线的壁厚、线径进行抽查;
(五)饰面砖、饰面板、不锈钢制品、玻璃制品、铝合金制品、门锁、五金配件、卫生洁具等装饰材料,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一起进行市场调查,按照设计要求及投标报价择优使用,并封样留存作为以后该材料进场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工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后勤管理处按《大庆师范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对达到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校内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在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基建项目竣工后,按《大庆师范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保修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按规定必须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基建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保修,学校可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支付保修费用,并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工程质量缺陷有争议,学校可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六章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该立即向学校工程项目负责人报告,学校工程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主管基建工作校领导报告,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并按规定向省教育厅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学校要协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参与各方应积极配合质量事故调查,对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