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水电管理
1.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1)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2)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应事前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水电计量管理
(1)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
(2)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3)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费用自理。
3.水电收费管理
(1)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2)学校各部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水电费由学校承担;
(3)学生宿舍的学生用电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
(4)生产经营、转供单位使用水电全额计收,收费标准执行油田公司规定;
(5)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须按月查抄水电用量,按月向校财务资产处报表;
(6)收费按照总务科核定金额由校财务处代扣;
4.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1)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
(2)校内变(配)电房、泵房、表房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
(3)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
5.节水节电管理
(1)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
(2)党政机关及部门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
(3)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
(4)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5)公共教学楼、公共教室用水用电落实责任人,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
(6)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7)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8)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4二、 违章与处罚
1.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在接到催缴通知七日后仍未缴费者,可视情况停止水电供应。
4.未按规定办理计量装置更换手续者,总务科将发出《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单位和个人在接到《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七日内仍不办理更换手续,其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收费,同时追收前三个月的费用并视情停止水电供应。
5 .凡被停供水电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完清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水电供应。
5三、 水电使用检查与考核
1.后勤管理处经常对全校各单位水、电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单位给予表扬,对不重视节水节电工作,违反用水用电管理规定的单位予以批评。
2.各单位水电管理情况将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节能管理依据。